香港僱員權益完整指南(2026版)
香港《僱傭條例》為所有在港受僱人士設有法定最低保障。本指南全面拆解年假、病假、法定假日、產假侍產假、遣散費、長期服務金、最低工資等核心僱員權益,並涵蓋2026年最新立法變化(MPF對沖廢除、法定假日增至17天),以及如何在出現爭議時尋求幫助。
# 香港僱員權益完整指南(2026版)
很多打工人簽合約時,只看薪酬和職位,其他條款隨手翻一翻就算。結果第一次請年假,才發現合約上寫的是「法定假日」而不是「公眾假期」;第一次請病假,才知道有薪病假有累積上限;被裁員時,才搞清楚「遣散費」和「長期服務金」原來是兩回事;更有人在2026年初被裁員,才發現MPF對沖制度已經在2026年1月18日正式廢除,遣散費的計算完全不同了。
這篇指南把《僱傭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7章,Cap. 57)的核心僱員權益逐一拆解,包括2025至2026年的最新立法變化,讓你在談Offer前、入職前、甚至被裁員前,清楚知道法律給了你什麼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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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僱傭條例》:香港勞工保障的基礎框架
《僱傭條例》(Cap. 57)是香港規管僱傭關係的核心法律,由勞工處(Labour Department)負責執行。它為所有在港受僱的員工設定了最低標準——無論你的合約怎麼寫,這些最低標準都不能被合約條款削減或剝奪。
- 所有在香港工作的僱員,包括本地居民和外籍人士
- 無論全職、兼職、臨時工,只要建立了僱傭關係,均受條例基本保護
- 部分強化保障(年假、有薪病假、遣散費等)針對持有連續性合約的僱員
自2026年1月18日起,《2025年僱傭(修訂)條例》正式生效,連續性合約的定義維持:
> 連續性合約 = 連續受僱4週或以上,且每週工作時數不少於18小時
符合此定義的僱員,才完整享有年假、有薪病假、遣散費、長期服務金等保障。兼職或不定時工作的僱員,須確認自己是否符合此「4-18規則」。
任何合約條款,若比《僱傭條例》規定的最低標準更差,均自動屬於無效。例如:
- 合約寫「不設有薪病假」→ 該條款無效,法定有薪病假仍然適用
- 合約寫「年假10天,包括法定假日」→ 若年假天數低於法定,低於法定部分的條款無效
- 合約寫「離職不補付未放年假」→ 此條款無效,僱主仍須按比例補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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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年假:7天起計,最高14天
《僱傭條例》規定的年假天數按服務年數遞增:
這是法定最低標準,即法律要求僱主必須給予的最少年假。很多公司合約提供額外年假(如入職即給10天、滿5年給15天),超出法定部分屬合約優惠,而非法律要求。
年假期間,僱員應獲得假期薪酬,計算方式如下:
> 假期薪酬 = 過去12個月(或實際受僱期,取較短者)每日平均工資 × 年假天數
「每日平均工資」以過去12個月的總工資(包括獎金、佣金、津貼等應計入的部分)除以相應期間的實際工作天數計算。
一般情況下,年假不能以金錢代替(即法律不容許「不放假、出糧補水」的安排)。但有例外:
- 超出10天的年假部分:若年假超出10天(例如你有14天年假),僱主可向勞工處申請登記,以薪酬替代超出10天以上的部分
- 離職時的未放年假:任何未放完的年假,僱主須於離職時按比例支付薪酬補償
- 年假須在假期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放取(假期年度通常以僱傭週年日計算)
- 每次連續年假最少7天,但雙方可協商更靈活的安排
- 放假時間須提前通知僱主,僱主亦可酌情調整放假日期
- 若僱主指定年假時間,須至少提前14天通知僱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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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病假:條件、薪酬與120天累積上限
《僱傭條例》規定有薪病假按服務年期累積:
- 受僱首12個月:每服務月份累積2天有薪病假
- 受僱第13個月起:每服務月份累積4天有薪病假
- 最多可累積:120天
累積計算實例:
同時滿足以下條件,才可獲得有薪病假薪酬:
- 請假天數在已累積的有薪病假餘額範圍內
- 持有由註冊醫生、中醫或牙醫出具的醫療證明書(俗稱「醫生紙」);連續4天或以上的病假必須附有醫生紙
- 病假並非因僱員本身故意行為或嚴重過失所致
注意: 病假不超過3天,部分情況下毋須醫生紙,但具體視合約條款及公司規定而定;法定要求是4天或以上的連續病假必須有醫療證明。
有薪病假薪酬為平均日薪的4/5(即80%),而非全薪:
> 有薪病假薪酬 = 過去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× 4/5 × 病假天數
很多公司合約提供全薪病假(100%日薪),這是合約給的優待。法定標準只要求4/5。
- 僱主不能在僱員享有有薪病假(且符合申領條件)期間解僱該僱員
- 違反此保護的解僱屬非法解僱,僱員可向勞工處投訴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,追討相應賠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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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法定假日 vs 公眾假期:2026年的最新情況
這是香港打工人最容易忽略、但對實際假期天數影響最大的細節。
《僱傭條例》規定的法定假日正在逐步由12天增加至17天(目標2030年達到),2026年法定假日已增至17天,與公眾假期看齊。
2026年的法定假日(17天)包括:
- 元旦(1月1日)
- 農曆新年初一
- 農曆新年初二
- 農曆新年初三
- 農曆新年初四
- 清明節
- 佛誕
- 勞動節(5月1日)
- 端午節
-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(7月1日)
- 中秋節翌日
- 國慶日(10月1日)
- 重陽節
- 耶穌受難日
- 復活節星期六
- 聖誕節(12月25日)
- 聖誕節後第一個工作日
重要背景: 香港立法會2023年通過《2023年僱傭(修訂)條例》,分階段將法定假日由12天增至17天,最終目標是與17天公眾假期全面看齊。部分過渡年份的具體安排略有差異,建議以每年勞工處公布為準。
香港公眾假期(即《公眾假期條例》規定的假期)每年亦為17天,與現階段法定假日天數相同。
即使法定假日和公眾假期天數已趨一致,合約措辭仍然重要:
- 合約寫「法定假日」:按《僱傭條例》當年規定執行(2026年為17天)
- 合約寫「公眾假期」:按《公眾假期條例》執行(17天)
- 合約寫「年假XX天,包含公眾假期」:注意是否將假日計算在年假配額內
若僱員被要求在法定假日工作,僱主須:
- 在60日內安排另一天補假(替代假期);或
- 支付額外薪酬(視合約條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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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休息日
《僱傭條例》規定,僱主須在每7天的週期內,給予僱員最少1天休息日。
- 休息日是帶薪的,僱主不得因僱員放休息日而扣薪
- 若需要僱員在休息日工作,僱主須安排補假或給予相應補償
- 合約可指定固定休息日(如週日),亦可由僱主每週靈活指定
- 休息日的安排需提前通知僱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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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產假和侍產假
產假天數: 14週
有薪產假的資格條件:
- 在預計分娩日期前至少連續受僱40週(即約10個月)
- 已向僱主書面通知懷孕及預產期
產假薪酬計算:
- 第1至10週:僱主支付,按平均日薪80%計算
- 第11至14週(額外4週):按平均日薪80%計算,但封頂HK$80,000(4週合計上限);政府向僱主發還此4週薪酬,以減輕中小企負擔
重要計算提示: > 有薪產假薪酬 = 過去12個月每日平均工資 × 80% × 產假天數(至第10週) > 第11–14週:按同樣公式計算,總額封頂HK$80,000
解僱保護:
- 僱主不得因僱員懷孕而解僱
- 僱主不得在產假期間解僱僱員
- 違反此規定屬刑事罪行,僱主可被罰款及監禁
侍產假天數: 5天(全薪,即80%日薪)
資格條件:
- 連續受僱40週或以上
- 配偶或伴侶正在懷孕或分娩
- 須向僱主提交相關文件(如出生紀錄或醫療證明)
放假時間: 可在分娩前後4週內靈活放取,具體日期由僱員自行決定(需通知僱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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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:計算與區別
這兩項補償金是香港打工人在離職時最重要的法定保障,但很多人直至面臨裁員才第一次認真了解。
資格條件:
- 連續受僱24個月(2年)或以上
- 因裁員(redundancy)被解僱;或因僱主停止業務、業務遷移而受影響
計算公式: > 遣散費 = 2/3 × 最後月薪(或最後12個月平均月薪,取較低者)× 服務年數
上限:
- 每服務年份上限:HK$22,500
- 遣散費總上限:HK$390,000
計算實例:
例子1:服務5年,月薪HK$30,000 > 公式計算:2/3 × HK$30,000 × 5 = HK$100,000 > 年份上限:HK$22,500 × 5 = HK$112,500 > 取較低者:遣散費 = HK$100,000
例子2:服務10年,月薪HK$50,000 > 公式計算:2/3 × HK$50,000 × 10 = HK$333,333 > 年份上限:HK$22,500 × 10 = HK$225,000 > 取較低者:遣散費 = HK$225,000
例子3:服務20年,月薪HK$60,000 > 公式計算:2/3 × HK$60,000 × 20 = HK$800,000(遠超總上限) > 年份上限:HK$22,500 × 20 = HK$450,000(仍超總上限) > 總上限封頂:遣散費 = HK$390,000
資格條件:
- 連續受僱5年(60個月)或以上
- 以下情況之一:
- 僱主以裁員以外的原因終止合約(且非因僱員嚴重失當而解僱)
- 僱員因健康原因(有醫生證明且不能勝任原本工作)主動終止合約
- 僱員去世(由其遺產代表申領)
- 固定期限合約期滿,僱主不予續約
計算公式: 與遣散費完全相同 > 長期服務金 = 2/3 × 最後月薪(或最後12個月平均月薪,取較低者)× 服務年數 > 每年上限HK$22,500,總上限HK$390,000
不能同時領取: 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不能兼得。兩者的觸發情境通常互斥(裁員 vs. 其他終止),實際上只能申領其一。
《2025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(抵銷安排)(修訂)條例》(俗稱「MPF對沖廢除法例」)自2026年1月18日正式生效。
廢除前: 僱主可以用MPF計劃中的僱主強積金供款(及其累算權益),抵銷應付給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簡言之,許多員工的遣散費實際收到的現金遠低於應有金額。
廢除後: 2026年1月18日起,所有新發生的終止僱傭,僱主不得再以MPF僱主供款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兩者須全額獨立支付。
對你的影響:
- 若你在2026年1月18日後被裁員,遣散費按公式全額計算,僱主不能扣減MPF金額
- 若你的僱主試圖在2026年1月18日後仍作對沖,此舉屬違法,可向勞工處投訴
- 廢除前已累計的MPF供款對沖安排有過渡條款,詳情請參閱勞工處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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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最低工資
香港設有法定最低工資,由最低工資委員會(Minimum Wage Commission)定期檢討(每兩年一次)。
現行最低工資:HK$40/小時(自2025年5月1日起生效)
適用範圍:
- 適用於大部分在香港工作的受僱員工,包括兼職、臨時工
- 若換算後時薪低於HK$40,僱主必須補足差額
- 適用於計時、計日、計件或月薪計算的工資形式
豁免人士:
- 外籍家庭傭工(另設最低工資安排)
- 在特定認可工作實習計劃下的在校學生(部分情況下豁免)
如何核算月薪是否符合最低工資:
若你的月薪為固定金額,核算公式如下: > 等效時薪 = 月薪 ÷ 當月實際工作時數(包括加班時數)
若等效時薪低於HK$40,僱主違法。
- 工資期(Wage Period):不得超過1個月,通常為每月一次
- 支薪時限:工資期結束後7天內須付清工資
- 拖欠工資屬刑事罪行,一旦定罪,僱主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
- 如遭拖糧,可致電勞工處(2717 1771)舉報,勞工處有追討及起訴權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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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防止不合理解僱的保護
以下情況下解僱僱員,屬違法解僱:
- 僱員因工受傷,正在提出或處理工傷賠償申索
- 僱員出庭作證(或即將出庭作證)於法律程序
- 僱員行使《僱傭條例》賦予的法定權利(如追討欠薪、申索年假薪酬等)
- 女性僱員懷孕期間或產假期間
- 僱員參與工會活動(受《職工會條例》保護)
- 僱員擔任陪審員
僱主可在以下特定情況下,不給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時解僱僱員:
- 僱員嚴重失當(Serious Misconduct):如嚴重欺詐、暴力行為等
- 僱員嚴重失職(Gross Dereliction of Duty)
- 僱員慣性違抗合法及合理的工作指示
- 僱員以欺騙手段取得職位
若不符合以上情況,僱主解僱僱員須給予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(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),否則屬違法解僱。
最低通知期:
- 合約有規定:按合約通知期執行
- 合約沒規定:最少1個月通知期(或同等代通知金)
- 試用期內:最少7天通知期
若僱主刻意令工作環境惡化,使僱員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辭職,法律可視之為建設性解僱,僱員仍可申索相應補償。常見情況包括:
- 大幅無理由降薪
- 強迫接受根本性改變工作性質或地點的職務調遷
- 持續針對性騷擾或霸凌
- 系統性剝奪合約所賦予的工作資源或職責
建立建設性解僱申索,必須保留充分證據:薪酬單、電郵及通訊紀錄、書面指示、人事文件等。建議在辭職前諮詢勞工處或法律援助署意見。
成功申索不合理解僱,法庭/審裁處可裁定的補償包括:
- 恢復原職(Reinstatement)或復職(Re-engagement)
- 終止合約補償金(Termination of Contract Compensation)
- 欠付工資及其他應得款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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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反歧視法律保障
《僱傭條例》以外,香港還有四條反歧視法例,保護僱員免受工作場所歧視:
- 《性別歧視條例》(Cap. 480):禁止基於性別、婚姻狀況或懷孕的歧視
- 《殘疾歧視條例》(Cap. 487):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
- 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》(Cap. 527):禁止基於家庭崗位(如為近親提供照顧)的歧視
- 《種族歧視條例》(Cap. 602):禁止基於種族的歧視
以上法例由平等機會委員會(EOC,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)負責執行,僱員可向EOC提出投訴,EOC提供調解及法律協助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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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試用期:你的權利同樣受保護
很多人誤以為試用期內僱主可以隨意解僱,法律上並不完全正確。試用期只是在通知期方面有所不同,其他基本勞工保障在試用期內同樣適用。
- 試用期首個月:僱主或僱員均可在不給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合約(即隨時終止,但某些合約可能要求7天通知)
- 試用期第1個月後:最少7天通知期(或7天代通知金)
- 試用期結束後轉為正式員工:通知期以合約規定為準,最少1個月
即使在試用期內,以下保障仍然適用:
- 最低工資:僱主須按法定最低工資(HK$40/小時)支付
- 按時出糧:工資期結束後7天內須支付工資
- 免受歧視:性別、懷孕、殘疾等歧視在試用期內同樣違法
- 工傷補償:因工受傷仍可申索僱員補償
部分連續性合約的保障(如年假、有薪病假、遣散費)需要較長的服務年期才能觸發,試用期本身並不剝奪這些權益——試用期的服務時間同樣計算入連續受僱年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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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加班與工時:香港法例的現況
香港《僱傭條例》目前並未規定法定最高工時,亦沒有強制要求支付加班費(Overtime Pay)。加班安排完全取決於你的僱傭合約條款。
- 若合約列明加班費率(如平日加班1.5倍時薪、假日加班2倍時薪):僱主須按合約支付
- 若合約列明「全包薪酬」(All-in Salary)或「薪酬已包括所有加班補償」:在法律上可能有效,但須確保每小時等效薪酬仍不低於最低工資
- 若合約沒有提及加班安排:理論上可拒絕接受合約範圍以外的額外工時要求
雖然香港無法定最高工時,但最低工資制度間接對工時形成約束:
> 等效時薪 = 月薪 ÷ 當月實際工作時數(含所有加班)
若因加班令等效時薪低於HK$40/小時,僱主違反《最低工資條例》,須補足差額。
勞工顧問委員會多年來持續討論標準工時立法,但截至2026年,相關立法尚未落實。如有最新進展,建議查閱勞工處網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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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僱傭合約種類與保障差異
香港常見的僱傭合約種類主要分為以下幾類,不同合約種類在保障範圍上有所差異:
最常見的全職合約形式,通常以月薪計算。僱員通常享有完整的《僱傭條例》保障,包括年假、有薪病假、遣散費、長期服務金等(視服務年期而定)。
終止方式:
- 任何一方均可按合約通知期(或代通知金)終止合約
- 即時解僱須符合法定條件
合約訂明特定結束日期(如1年期、2年期)。特別注意:
- 若合約期滿而僱主不予續約,且僱員已連續受僱5年或以上,僱員可能有資格申領長期服務金
- 若合約未滿期即被提前終止,僱主須支付餘下合約期的相應補償(視合約條款而定)
- 固定期限合約不代表保障較少——《僱傭條例》的最低保障同樣適用
兼職員工的保障取決於是否符合「4-18規則」(每週18小時或以上、連續4週)。符合者享有與全職員工相同的法定保障。
部分公司以「獨立承辦商」(Independent Contractor)合約聘用人手,試圖規避《僱傭條例》的保障。法院在判斷是否存在僱傭關係時,會考慮多個實質因素,而非單純看合約標題:
- 是否受對方指揮和控制工作方式
- 是否由對方提供工具和裝備
- 是否有排他性服務安排
- 是否納入對方的業務架構
若法院裁定為僱傭關係,即使合約標題為「承判合約」,《僱傭條例》的保障仍然適用。如你懷疑自己被錯誤定性為承辦商,可向勞工處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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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僱主的其他法定責任
除上述僱員保障外,僱主在法律上還有以下重要責任:
在港工作年滿18至65歲的僱員(部分豁免情況除外),僱主須每月按應課薪酬的5%(上限HK$1,500)強制供款至MPF計劃,僱員亦須相應供款5%。
- 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合資格僱員供款
- 不依時供款屬違法,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(MPFA)可追究僱主責任
- 自2026年1月18日起,僱主供款不得再用於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
所有在港僱用員工的僱主,必須為其員工購買足夠的僱員補償保險(俗稱「勞工保險」)。保險涵蓋因工受傷、患職業病或因工死亡的補償。未購買保險屬刑事罪行。
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Cap. 486)規定,僱主收集及處理僱員個人資料時,須遵守相關資料保護原則,包括僅收集必要的個人資料、安全儲存,以及不得在未獲同意下向第三方披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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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職業安全與健康保障
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》(Cap. 509)規定,所有僱主必須:
- 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、系統及裝備
- 向僱員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訓及指引
- 如發生嚴重意外,須向勞工處呈報
如因工受傷,僱員可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(Cap. 282)申索僱員補償,費用由僱主的僱員補償保險承擔(僱主必須為所有員工購買此保險)。
《性別歧視條例》第2部涵蓋工作場所性騷擾。僱主如未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處理性騷擾投訴,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。受害者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,或透過法律途徑追討損害賠償。
特定職業(如接觸石棉的工人、患塵肺病的礦工等)發生職業病,可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申領職業病補償。勞工處設有職業健康診所,提供免費或低收費的職業健康評估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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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、投訴與申索渠道
- 服務: 免費勞資調解(勞資關係組)、追討欠薪、勞工法例查詢
- 電話: 2717 1771(24小時熱線)
- 網址: www.labour.gov.hk (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)
- 地址: 全港各區設有勞工處辦事處
- 管轄範圍: 不超過HK$500,000的勞資糾紛申索
- 特點: 毋須聘請律師,申請人可自行出庭;免繳訴訟費;程序相對快捷
- 地址: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8號(香港法院大樓)
- 管轄範圍: 不超過HK$8,000的薪酬申索
- 特點: 程序更簡便,適合小額欠薪個案
- 地址: 同勞資審裁處
- 服務: 處理歧視投訴、提供調解及法律協助
- 電話: 2511 8211
- 網址: www.eoc.org.hk (https://www.eoc.org.hk)
- 符合資產及收入限制的人士,可申請法律援助,由政府資助聘請律師
- 網址: www.lad.gov.hk (https://www.lad.gov.hk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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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資料來源
- 《僱傭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7章):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57 (https://www.elegislation.gov.hk/hk/cap57)
- 勞工處——僱傭條例簡明指南(全文):www.labour.gov.hk/eng/public/ConciseGuide.htm (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eng/public/ConciseGuide.htm)
- 勞工處——法例及規例:www.labour.gov.hk/eng/legislat/content.htm (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eng/legislat/content.htm)
- 平等機會委員會:www.eoc.org.hk (https://www.eoc.org.hk/tc/)
- 勞工處——最低工資:www.labour.gov.hk/tc/news/smw.htm (https://www.labour.gov.hk/tc/news/smw.htm)
- 《2025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(抵銷安排)(修訂)條例》(MPF對沖廢除):www.mpfa.org.hk (https://www.mpfa.org.hk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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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
《僱傭條例》是打工人在香港的法律底線——不管你的合約怎麼寫,這條底線都在。2026年的幾項重大變化(MPF對沖廢除、法定假日增至17天、最低工資調升)讓許多僱員的實際保障有所提升,但你必須主動了解自己的權益,才能在需要時有效行使。
入職前搞清楚年假和假日的計算方式;被裁員時,根據最新法例計算遣散費;遇到不合理對待,知道向哪裡投訴——這些都是在職場打滾必備的基本知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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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我入職剛滿1年,年假是7天還是8天?
法定最低年假在第1年和第2年都是7天,到第3年才升至8天。所以入職剛滿1年,你有7天年假。如果你的合約列明更多天數(如10天),以合約為準——合約優於法定標準是有效的,法律只設底線,不限制合約提供更多。
公司說不設有薪病假,這合法嗎?
不合法。 《僱傭條例》賦予持有連續性合約的僱員法定有薪病假,任何合約條款若試圖剝奪此權利,均屬無效。你仍然享有法定有薪病假(首年每月累積2天,之後每月4天,上限120天,薪酬為日薪4/5)。如公司拒絕支付,可向勞工處(2717 1771)投訴,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。
2026年法定假日和公眾假期還有分別嗎?
2026年兩者天數已相同,均為17天,但法律基礎不同:法定假日的依據是《僱傭條例》(Cap. 57),公眾假期的依據是《公眾假期條例》(Cap. 149)。實際上,2026年的17天假期清單已基本相同。合約若寫「法定假日」或「公眾假期」,2026年均指17天;如有疑問,以合約具體條款為準。
我做了18個月被裁員,有遣散費嗎?
沒有。 遣散費要求連續受僱滿24個月(2年)才符合資格。18個月不達標,法律上無遣散費。但你仍然有權獲得: 合約規定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;按比例計算的年假薪酬;任何欠付的工資或其他應得款項 建議向勞工處確認你的具體權益。
MPF對沖廢除後,我的遣散費計算有何變化?
自2026年1月18日起,僱主不得再以MPF僱主強積金供款(及累算權益)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。你的遣散費將按公式(2/3 × 月薪 × 服務年數)全額支付,僱主不能從中扣減任何MPF金額。如果你的遣散費是在2026年1月18日後支付,而僱主仍然嘗試作對沖,這是違法行為,可向勞工處投訴。
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有什麼差別?
兩者計算公式相同,但觸發條件不同: 遣散費:因裁員被解僱,服務年期要求24個月;長期服務金:因其他原因被解僱(非嚴重失當)、因健康離職、合約到期不續等,服務年期要求60個月(5年) 兩者不能同時領取。實際上,裁員通常觸發遣散費,其他情況觸發長期服務金,兩者情境互斥。
我被即時解僱,沒有收到任何通知,這樣合法嗎?
要視乎解僱原因。僱主只能在法定可即時解僱的情況下(嚴重失當、嚴重失職、慣性違抗合法指示、欺騙取得職位)免通知期解僱。若非上述情況,即時解僱屬非法,僱主須支付代通知金(等同通知期薪酬)。可向勞工處查詢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。
最低工資是HK$40/小時,但我月薪已超標,還有關係嗎?
如果你的月薪換算成時薪後仍高於HK$40,通常沒問題。但如果你長時間加班,值得核算:月薪 ÷ 當月實際工作時數(包括所有加班),若低於HK$40,僱主可能違反最低工資法例。此情況在計件或基本薪資較低但加班多的工種尤為常見。
產假期間,公司可以解僱我嗎?
不可以。 《僱傭條例》明確禁止在僱員懷孕期間或產假期間解僱,此類解僱不只是民事糾紛,而是刑事罪行,僱主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。如遭此對待,立即向勞工處(2717 1771)投訴,亦可尋求法律援助署協助。
我的侍產假被削至3天,僱主說只給3天,怎麼辦?
法定侍產假為5天,薪酬為日薪的80%。如符合連續受僱40週的條件,僱主必須按法定標準給足5天。你可以: 向僱主書面提出申請,列明法定權利;如僱主仍然拒絕,向勞工處(2717 1771)投訴;或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追討差額
我辭職後,年假還沒放完,公司要補錢給我嗎?
是的。 無論是辭職還是被解僱,任何未放完的法定年假(按比例計算),僱主須以薪酬補償。計算方式: > 補償金額 = 未放年假天數(按服務比例計算)× 每日平均工資 例如:你已工作1年3個月,法定年假7天,已放4天,離職時還有3天未放,僱主須支付3天的日薪作補償。
僱主拖欠工資,我能做什麼?
立即採取行動: 向勞工處勞資關係組投訴(電話:2717 1771),勞工處可調解及追討欠薪;保留相關證據:工資單、合約、銀行入帳紀錄、出糧日期等;若調解無效,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(申索金額不超過HK$500,000);小額欠薪(HK$8,000以下)可向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申請,程序更快 拖欠工資屬刑事罪行,一旦定罪,僱主可被罰款及判處監禁。勞工處在法律上有權對僱主提起刑事追訴,這是非常有效的施壓工具。
什麼是建設性解僱?
我要怎樣證明? 建設性解僱是指:僱主的行為已根本性違反僱傭合約,令你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被迫辭職。法律視此情況如同被解僱,你可申索相應補償。 要成立建設性解僱申索,通常需要證明: 僱主的行為屬根本性違約(如大幅無理由降薪、強迫接受不合理職務等);你是因此才辭職,而非主動選擇離職;你在合理時間內作出辭職決定(不能事隔太久才辭職) 建議保留的證據: 薪酬單、電郵及即時通訊紀錄、合約文件、書面指示、人事會面紀錄等。在辭職前務必先向勞工處或法律援助署諮詢,辭職時機可影響申索成敗。
我是兼職員工,還有《僱傭條例》保障嗎?
有,但部分保障取決於是否符合連續性合約要求。若你每週工作18小時或以上,且連續工作4週或以上(「4-18規則」),你享有與全職員工相同的法定年假、有薪病假、遣散費等保障。若每週工作不足18小時,基本工資保障(最低工資、按時支薪等)仍然適用,但部分增強保障不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