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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僱傭合約完整指南(2026版)

摘要

收到Offer後,很多求職者急於簽名,卻沒有仔細讀合約。

這是一個可能影響你未來幾年的決定。

香港的僱傭合約受《僱傭條例》(Cap. 57)約束,設有最低法定標準——但「最低」不代表「夠用」。很多合約在法定基礎上加入了對僱員不利的條款:過長通知期、過寬非競業、模糊的KPI與花紅計算方式、過寬的知識產權歸屬條款、以及花紅追討(Clawback)機制。

本文逐一拆解香港僱傭合約的關鍵條款、法定保障底線和常見合約陷阱,讓你在簽字之前做到心中有數。

香港《僱傭條例》的最低保障

《僱傭條例》(Cap. 57)是香港僱傭關係的基本法律框架。以下是與大多數白領求職者最相關的法定最低標準:

年假:受僱滿一年後,最低年假7天,隨年資增加(第1–2年7天,第3年8天,每加一年多一天,最高14天)。許多外資公司提供更多年假(15–20天),這是市場慣例超出法定要求的例子。

法定假日:每年12天(不同於「公眾假期」17天,要注意合約寫的是哪一種——法定假日12天是最低標準,公眾假期17天是更常見的市場慣例)。

病假:累積病假薪酬(服務滿一個月後開始積累,每月積累2天,最多87天)。按日薪的五分之四計算。很多外資公司提供全薪病假,超出法定的5/4標準。

遣散費/長期服務金:連續工作滿2年後被裁的員工可能享有遣散費;連續工作滿5年的員工在特定情況下享有長期服務金。

MPF(強制性公積金):僱主每月須供款僱員相關收入的5%(上限為HK$1,500/月)。2025年5月起,MPF對沖機制正式廢除,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不再可以用MPF對沖。

最低工資:截至2025年,法定最低工資為HK$40/小時(約HK$8,320/月,以每月26天×8小時計算)。白領職位的市場薪酬遠高於此。

注意:合約可以提供比法定標準更好的條件,但不能低於法定最低標準。如果合約條款低於法定要求,該條款無效,法定條款自動適用。這是你在審閱合約時最重要的基準線。

試用期

法定規定:香港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時間,通常由合約訂定,一般為1–3個月。

試用期間的通知期:大多數合約規定試用期間可以7天通知(或即時)解除合約,雙方均適用。這是試用期的主要特點——對僱主和僱員都是低成本的退出機制。

試用期間的保障:即使在試用期,你仍受法定病假、工傷和性別歧視等保護。僱主不能在試用期內以「試用不合格」為由規避相關法律責任(如解僱懷孕員工、歧視性解僱等)。

陷阱一:不對等的通知期設計:有些合約把試用期通知設為「即時」(零通知),但同時把轉正後的通知期設得很長(三個月)。要在簽合約前確認試用後的通知期安排,而不是只看試用期條款。

陷阱二:試用期的積假不同:部分合約規定試用期內的年假不計入積假,需要在轉正後才開始積假。確認你的合約對年假積累的具體規定。

談判空間:試用期長度通常有協商空間。如果你已有豐富的相關經驗,可以在Offer談判時提出縮短試用期(如從3個月縮短至1個月)。

通知期

業界常態:香港白領市場的通知期標準:

  • 初級/中級職位:1個月
  • 高級職位:2–3個月
  • 管理層/C-Suite:3個月甚至更長

合約中常見問題:

不對等通知期:有些合約規定僱員需給3個月通知,但僱主只需給1個月。這在法律上是允許的,但對僱員明顯不利——換工作的靈活性大幅降低,特別是當新公司需要你快速入職時。這是一個值得在簽約前認真考量的條款。

以代通知金替代:香港合約普遍允許僱主或僱員支付「代通知金」(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,PIoN)代替實際通知期。金額一般等於相應通知期的基本薪酬(注意:通常是基本薪酬,不包括花紅和其他津貼)。如果你想快速離職,可以用代通知金解決。

Garden Leave(庭院假期):部分高級職位合約包含「庭院假期」條款——僱主可要求你在通知期內留家不用上班,但仍支薪。這通常用於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客戶關係,在投行、諮詢和高科技公司較常見。Garden Leave期間你通常不能為新公司工作,這與非競業條款的效果有重疊,但Garden Leave是支薪的,非競業不一定有補償。

談判通知期的策略:如果合約通知期對你不利(如3個月),可以在簽約前提出:「我完全理解公司需要過渡時間,但3個月的通知期對我未來的職業靈活性有一定限制。能否考慮在某些情況下(如雙方協商同意)縮短為1個月?」

非競業條款(Non-Compete Clause)

這是香港僱傭合約中最常被誤解的條款之一,也是很多人簽完合約後才發現的問題。

什麼是非競業條款:要求員工在離職後一段時間內,不得在特定地域從事與原公司競爭的業務或受雇於競爭對手。

法律效力:香港法院對非競業條款採取嚴格審視態度。條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才可能被法院支持:

  1. 保護的是合理的商業利益(如現有客戶關係、商業機密、特定技術知識)
  2. 限制範圍(地域、行業、時間)必須合理,不超過保護該利益所必要的程度
  3. 不違反公共政策(過度限制個人謀生能力的條款傾向被推翻)

實踐中的情況:

  • 「離職後一年不得在香港從事任何金融相關工作」——過於寬泛,法院執行可能性低
  • 「離職後六個月不得聯繫原客戶名單上的100個客戶」——範圍合理,法院較可能支持
  • 「離職後三個月不得在香港從事完全相同的業務」——中等可能性,取決於具體情況

你應該做的:

  • 不要假設非競業條款一定無效。在大行(外資投行)、頂尖律師事務所、諮詢公司等行業,法院執行的可能性更高,客戶關係也更容易被論證為合理的保護利益
  • 如果條款過寬,在簽約前要求修改(如縮短時間、縮小地域範圍)
  • 離職前,特別是跳槽至競爭對手時,必須諮詢律師評估條款的執行風險
  • 即使條款可能無法完全執行,也不要以此為由完全無視——面臨訴訟的成本和時間損失是真實的

非競業條款與Garden Leave的關係:如果你在Garden Leave期間已經受到限制,而合約還要求在Garden Leave結束後再加上非競業期,這實際上延長了你無法正常工作的時間,是需要在簽約前確認的。

保密條款(Confidentiality Clause)

與非競業不同,保密義務在離職後通常持續有效,保護的是公司的商業機密、客戶資料和專有信息。

哪些信息受保密義務保護:

  • 客戶名單、客戶聯繫資料和客戶交易記錄
  • 定價策略、商業計劃和未公開的財務信息
  • 技術設計圖、源代碼、算法和配方
  • 商業談判的條款和條件

需要注意的地方:

  • 確認合約中「保密信息」的定義不要過於寬泛(如「員工在任職期間接觸的所有信息」——這可能包括你通過公開渠道已知道的行業信息)
  • 確認定義是否有「排除條款」:公開可獲取的信息、你在入職前已掌握的信息,通常不應被納入保密範圍
  • 了解「保密義務」在合約終止後的持續時間

知識產權歸屬條款(IP Assignment)

這是很多員工簽完合約後才意識到存在的條款。

標準IP條款:大多數合約規定,員工在雇傭期間(在工作時間、使用公司資源)創作的工作成果,知識產權歸公司所有。這是合理且常見的安排。

需要警惕的過寬IP條款:

陷阱:「業餘時間創作也歸公司」:部分合約規定,即使是你在業餘時間、使用個人設備創作的作品,如果與公司業務「相關」,也歸公司所有。「相關」的定義可以非常寬泛,讓你在業餘進行的寫作、編程、設計項目都可能被認定為公司財產。

你的應對方式:

  • 仔細閱讀IP條款的適用範圍:是「在職期間的工作」還是「與公司業務相關的任何創作」?
  • 如果你有業餘的創作項目(技術博客、開源代碼、副業),在簽約前書面說明,並要求在合約中明確排除
  • 如果條款過寬,要求修改或加入明確的排除說明

香港法律的立場:《版權條例》(Cap. 528)對職務作品(Work Made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)有規定——員工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創作的作品,版權屬於僱主。但這有明確的範圍限制,並不自動涵蓋業餘時間的創作。

花紅追討(Bonus Clawback)條款

Clawback條款要求員工在特定情況下退還已發放的花紅,在金融行業(特別是投行)非常常見,在科技和諮詢行業也越來越普遍。

Clawback的常見觸發條件:

  • 在花紅發放後短期內(通常6–12個月)離職
  • 員工被發現在職期間有違規行為
  • 公司或部門業績重新評估後調整(在金融業常見)
  • 員工跳槽至直接競爭對手

如何評估Clawback條款:

  • 確認追討的時間窗口(花紅發放後6個月 vs 1年 vs 2年——差距很大)
  • 確認追討比例(全額追討 vs 按剩餘比例追討)
  • 確認觸發條件是否公平合理(離職是否一定觸發,還是只有特定離職方式觸發?)

談判Clawback條款的策略:

  • 提出縮短追討時間窗口(如從12個月縮短至6個月)
  • 要求「Pro-rata」追討方式(按剩餘時間比例退回,而非全額退回)
  • 確認自願離職和因公司原因被解僱的追討條件不同

薪資、花紅與佣金

基本薪酬vs全薪:注意合約寫的是「基本薪酬」(Base Salary)還是「全薪」(Total Remuneration)。很多福利(包括MPF計算、通知期賠償、病假計算)只按基本薪酬計算,不包括花紅或津貼。

雙糧(13個月薪水):香港很多公司的年終花紅是「雙糧」(即多發一個月基本薪酬),這通常會在合約中列明是「酌情」(Discretionary)的,不是法定保證。要確認你的雙糧是「保證花紅」(Guaranteed Bonus)還是「酌情花紅」(Discretionary Bonus)——兩者在法律和財務規劃上有根本區別。

Sign-on Bonus(入職花紅):部分公司提供入職花紅,補償候選人在新公司等待首次花紅發放期間的損失。注意:入職花紅通常伴隨Clawback條款(如果在一定時間內離職需要退還),要確認追討條件。

KPI花紅:如果花紅與業績指標掛鉤,確認合約中有明確的計算方式,而不是「由公司酌情決定」這種兜底條款。明確的計算方式應包括:KPI的具體定義、衡量方式、達成標準(如達成100%目標=獲得X%花紅),以及何時評估和發放。

未到帳花紅:如果你在花紅發放前離職,多數合約規定你失去資格(特別是酌情花紅)。這是一個重要的離職時機考量——計劃好在花紅發放後再遞辭職信,可以為你保留幾個月的額外收入。

佣金條款:銷售、招聘、地產等職能的佣金條款需要特別仔細確認:佣金觸發點(簽約時?回款時?)、佣金比例、是否有Clawback(如客戶退款)、試用期間的佣金保護期安排。

調職和調崗條款

合約可能包含公司有權單方面調整你的職位、工作地點或職責的條款。

什麼情況是合法的:如果合約明確規定「公司有權在合理通知下調整員工的工作地點或職能範圍」,而調整確實在合理範圍內(如從香港辦公室調至另一個香港辦公室),這通常是合法的。

建設性解僱(Constructive Dismissal):如果公司在未得到你同意的情況下,大幅改變你的工作條件(如降職、大幅減薪、強迫調往你無法接受的地點),這可能構成「建設性解僱」,你可以以此為由提出解僱賠償申索。建設性解僱是一個法律術語,如果你認為自己的情況符合,應立即諮詢律師。

香港以外的工作地點:如果合約包含「可能要求在香港以外工作」的條款,確認這個要求的具體性質(臨時出差 vs 長期調派),以及是否提供相應的補貼或生活費安排。

常見合約陷阱

1. 「酌情」是大殺器:花紅、加薪、晉升都寫「酌情」,等於公司沒有義務給你。合約中出現「酌情」的地方,都要假設你最終可能什麼都拿不到,再決定這個Offer是否可接受。

2. 知識產權歸屬過寬:如上所述,「業餘時間創作」的作品被納入公司IP範圍,對有副業或創作習慣的人影響大。

3. 調職/調崗條款過寬:合約可能包含公司有權「不限制地」調整你的職位和工作地點。這在全球性公司中常見,但如果條款對「合理」沒有任何限制,風險較高。

4. 自動續約條款:定期合約(Fixed Term Contract)中是否有自動轉為無限期合約的條款?如果沒有,定期合約到期如何處理?

5. 離職後義務過重:除了非競業和保密,有些合約要求離職後協助處理在職期間的事務,但沒有規定補償安排,範圍和時長需確認清楚。

6. 花紅Clawback追溯期過長:如前所述,兩年的全額追討條款對求職靈活性影響非常大。

7. 非法合約條款:部分合約包含低於法定標準的條款(如年假只有5天)。這些條款無效,法定標準自動適用,但你需要知道這個情況,不要誤以為合約規定就是你的權利上限。

簽約前的核查清單

在簽署合約前,逐一確認以下條款:

  • [ ] 基本薪酬金額(確認是月薪還是年薪,以及計算基礎)
  • [ ] 花紅條款(保證還是酌情?計算方式?發放時間?Clawback條件?)
  • [ ] 試用期長度和試用期通知期
  • [ ] 轉正後的通知期(僱員和僱主是否對等?)
  • [ ] 年假天數(法定還是公眾假期?積假規則?)
  • [ ] MPF安排(何時開始?有無額外供款?)
  • [ ] 非競業條款(範圍、時限、地域)
  • [ ] 保密條款(定義是否合理?)
  • [ ] 知識產權歸屬(業餘時間是否涵蓋?)
  • [ ] 調職/調崗權利(是否有限制?)
  • [ ] Garden Leave條款(如適用)
  • [ ] 合約終止的條件(即時終止的情況?)

HoiSu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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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與後續

常見問題

香港試用期最長可以是多久?

香港法律沒有規定試用期上限,但業界常規是1–3個月。超過3個月的試用期較少見,屬於非標準安排,你有權要求解釋或縮短。部分合約有「延長試用期」的條款(如表現不滿意可延長至6個月),這需要在簽約前確認。

試用期被解僱有賠償嗎?

如果合約規定試用期可即時或7天通知解除,則通常沒有額外賠償(通知期間的工資除外)。但如果解僱原因涉及歧視(性別、種族、懷孕、殘疾等),或違反法定保護(如在你提出工傷索償後解僱),你仍可依法尋求補償,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和勞工法庭均是可利用的渠道。

通知期可以協商縮短嗎?

可以,但需要雙方同意。如果你的新公司急需你入職,可以向現任僱主說明情況,請求縮短通知期或以代通知金代替部分通知期。拒絕與接受都是僱主的權利。如果僱主不同意縮短,你不能單方面縮短通知期,否則構成違約,僱主可能扣留你最後一個月的工資。

非競業條款讓我不能直接去競爭對手,這是真的嗎?

不一定。香港法院對過寬的非競業條款採取保留態度。但「過寬」的判斷是個案分析,你不能假設條款一定無效。實際操作是:跳槽前諮詢律師,評估條款是否有執行風險。即使條款最終無法執行,訴訟的時間和成本本身也是風險。

MPF的供款怎麼算?

僱主和僱員各供款相關收入(薪酬)的5%,上限為HK$1,500/月(即相關收入超過HK$30,000的部分不再計入)。最低相關收入門檻是HK$7,100/月,低於此收入的僱員無需供款但僱主仍需供款。2025年5月後,雇主的MPF供款不再可以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——這是員工權益的重大改善。

年假和法定假日有什麼區別?

法定假日(12天/年)是《僱傭條例》規定的最低標準;公眾假期(17天/年)是香港政府公布的假日,但只有在合約明確規定「享有公眾假期」時才適用。要確認你的合約給的是哪一種。大多數外資公司和規模較大的本地公司提供17天公眾假期,部分公司甚至提供20天以上,超出法定最低標準。

合約簽了之後還可以更改嗎?

合約條款的更改需要雙方書面同意。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(如減薪、更改崗位描述)在沒有你同意的情況下,可能構成違約,嚴重者構成「建設性解僱」,讓你有權要求以解僱形式計算補償。如果公司要求你簽署合約修訂(如降薪協議),你有權在簽署前諮詢律師。

如果公司沒有給我書面合約怎麼辦?

香港法律並不要求僱傭合約必須是書面形式,口頭合約也有法律效力。但沒有書面合約在發生爭議時對你非常不利。你有權要求僱主提供書面合約或至少書面確認主要條款(薪酬、職位、通知期)。在遇到問題時,保留一切溝通記錄(Email、WhatsApp截圖)作為輔助佐證。

競業條款和保密條款有什麼區別?

保密條款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和機密信息,在香港法院執行力較強,離職後仍持續有效,且通常不需要補償員工(保密是員工的隱性義務)。競業條款限制你去競爭對手工作,法院對過寬條款執行意願較低,且有觀點認為未提供補償的非競業條款效力更低(雖香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非競業必須附帶補償)。兩者往往在同一份合約中同時出現。

離職時需要歸還什麼?

通常包括:公司設備(手機、電腦、平板)、門禁卡和停車許可證、公司文件和記錄(包括電子版)、以及你持有的公司帳戶密碼或系統訪問權限。你的個人工作記錄(如你自己撰寫的備忘和學習筆記)和私人聯繫方式一般是你的私人財產,除非合約另有規定。在離職前,確認你沒有帶走任何屬於「保密信息」的公司文件(包括電子文件),以免觸發保密條款。

什麼是「建設性解僱」?

香港員工如何申請? 建設性解僱是指僱主(雖然沒有正式解僱員工)通過改變工作條件,使員工在合理情況下不得不辭職。觸發情況包括:大幅降薪(未得同意)、強迫調往明顯不合理的工作地點、工作職責的根本性改變、或持續的騷擾。香港員工可以向勞資審裁處(Labour Tribunal)提出申索,主張建設性解僱並要求解僱補償。申索有時間限制,建議及時諮詢律師。

合約中的「花紅追討」對離職時機有什麼影響?

Clawback條款直接影響你的離職決策。如果合約規定花紅發放後12個月內離職需退還花紅,而你計劃在明年初拿到花紅後跳槽,你需要確保在花紅追討期屆滿後再遞辭職信。否則可能面臨退還整筆花紅的風險。建議在收到花紅後,仔細確認Clawback的起算日期和計算方式,再確認最佳的離職時間。

香港的僱傭合約,哪些條款一定要用書面確認?

建議書面確認的核心條款(即使簽全份合約):(1)薪酬金額和結構(含花紅條款);(2)試用期安排(長度和通知期);(3)通知期(轉正後);(4)年假天數;(5)工作地點;(6)非競業條款(如有);(7)知識產權歸屬(如有特殊安排)。如果口頭承諾和書面合約有差異,以書面合約為準——口頭承諾在法律糾紛中的效力極為有限。